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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代理
代办社会保险
申领生育保险待遇须知

一、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女职工在怀孕 12 周后,凡享受人流、引产、产检、生育等生育保险各项待遇时, 从2005 年 9 月 1 日起 , 由用人单位到广州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 “医保中心”)进行就医手续确认及申报生育定点医院。

二、需办理备案女职工的申报:

1、办理备案的女职工需提供以下资料:

(1)《广州市职工劳动手册》(原件);

(2)《计划生育服务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2、军人军属人员

军人军属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在享受各项生育保险待遇前, 需提供另一方的军官证或士兵证和结婚证(原件)。军人军属人员须先到社会保险经办机 构备案然后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3、关闭、破产企业女职工

经政府批准,企业在被批准关闭或法院裁定破产之月,应填写《广州市关闭,破产企业怀孕女职工名 册》一式三份,连同本单位关闭或破产的证明文件及复印件,以及女职 工怀孕诊断证明(注明怀孕周数及有医院盖章)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 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

4、当年从机关调入企业人员

当年转业,复原,退伍的人员及机关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或从机关事业单位调入企 业的人员不受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限制,从参保当月起(十二个月内),单位无欠 费的,凭相应证件或证明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然后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手续确认。

5、原来在省社保或是在外地参保后转入本市人员

提供省社保局或外地社保机构出示的参加生育保险年限的证明,在本市必须是参保状态, 并且参加了生育保险,本市与外地或省社保的生育缴费年限累计满一年的,先报社保经办 机构备案,再到医保中心进行生育就医身份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