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网消息:截至昨天,《劳动合同法》已经实施半年。昨天,记者从市劳动部门了解到,新法实施以来,工资、社会保险以及经济补偿金成为争议的热点,其中工资类案件占到前期争议总量的17%,社会保险案件占64%,经济补偿金占15%,其他案件占4%。为提醒劳资双方合理有效的维权,市劳动部门对典型争议进行曝光。
案例一 不签合同 企业被判付双倍工资
李某是扬州某手机卖场的一名职工,每月收入1500元。因为调配岗位时,单位和李某意见不一引发矛盾,李某到劳动监察支队把单位给告了,理由是单位不和他签订劳动合同,他要索要双倍工资。面对李某的指控,该手机卖场表示很委屈,称当初要跟李某签合同,是李某自己不愿意签。可是现在都是凭嘴说,谁也拿不出证据来。
市劳动部门负责处理该案件的工作人员分析说,根据法律规定,不肯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单位不得录用,卖场不签合同录用李某就是违法行为;并且卖场没有保存也无法提供李某不愿意签订合同的证据,所以,只能按法律进行赔偿。
处理结果:单位付双倍工资,李某共工作4个月,即除了每月1500元的工资共6000元外,还可额外再多拿6000元。
新现象:采访中,记者了解到,目前劳资关系已经形成一种怪圈。就拿双倍工资来说,单位起初不拿它当回事儿,不愿意与职工签订合同。等到员工过来打官司,单位也“亲身经历”付过双倍工资,才认识到签订合同的重要性。到那个时候,不用宣传强调,回去立马跟每个职工都签上合同。打个不恰当的比方就是——“不见棺材不掉泪”。
风险提醒:目前部分企业主,特别是私营企业主契约、劳动合同的意识不强,不主动去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又或者是老板知道要签订合同,但是员工不愿意,老板为了用人还是同意录用他了。一开始大家都好讲,可是遇到矛盾了,企业就要面临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了。
案例二 缴了保险不续签,还得付双倍工资
黄先生是前年年底与某事业单位签订的合同,合同期限是1年,去年12月到期。可是眼见着合同过期半年了,单位始终没有提续签合同。黄先生多次向单位提出续签合同的问题,可是总是得不到回应。终于,前不久,单位提出了续签,但是要给黄先生换个岗位,工资不变,可工作时间要延长。面对单位的调整,黄先生一口回绝了,单位也一怒之下把黄先生给炒了。
单位说黄先生不讲理,黄先生说单位无情。就这么扯来扯去,黄先生干脆到劳动部门要求给个说法,不仅要经济补偿,而且还要双倍工资。在单位看来,黄先生的请求十分可笑,单位和他已经签订了合同,只不过2008年以后一直没有续签,但是黄先生的保险一天都没有少。单位认为,既然替他缴纳社会保险,某种意义上就将其视作为劳动合同,顶多给一个月的经济补偿。
处理结果: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并且支付2008年以后至黄先生解除劳动关系期间的双倍工资。
新现象:这是《劳动合同法》实施后的新现象,尽管单位很委屈,但是单位不签订或者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事实,因此支付双倍工资再所难免。
风险提醒:按照劳动法规定,如果劳动合同到期,单位须与员工按照法定程序中止或延续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是需要承担违法成本的。今年1月1日实施的新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从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需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如果企业一旦发生违法行为,劳动者就有权向劳动保障部门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从2月份开始就要承担违法成本,每月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
案例三 社保费用现金补贴等于白给
张某2007年8月到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工作,岗位为水电维修,定额薪酬每月1200元。2008年1月,公司提出为张某缴纳社会保险,但是这样就要从张某的工资中扣除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公司补贴部分。张某向公司提出,因其个人原因暂时不要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要求公司将缴纳社会保险费公司补贴的部分以现金形式发到自己工资里,公司同意了王某的要求。
2008年6月,张某要求公司为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于是当月,公司从王某工资中扣除了社会保险费的个人缴纳部分,并停发了公司补贴部分,但是公司并没有为张某办理该月的社会保险缴纳手续。张某遂以公司未为其缴纳法定社会保险费为由向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公司为其补缴自2007年8月至2008年6月的社会保险费。
处理结果:单位应替张某补缴养老保险。
新现象:用现金补贴社保费,企业看上去是省了不少工序,省了不少时间。但是,现在出现部分劳动者恶意维权,他们的目的不是补缴而是赔偿。当企业提出补缴,这些人宁愿拿点钱了事。
风险提醒:据劳动部门统计数据显示,与社会保险有关的劳动争议占到了所有争议总数的64%。其中,尤以公司不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引发的争议为多。
《劳动法》第七十二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即使劳动者不想参加社会保险也是不行的,用人单位应该为职工缴纳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等政府规定的社会保险费。如果企业在没有给劳动者缴纳各种保险金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该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支付,每满一年支付一月工资,6个月以上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半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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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扬州网 |
时间: 2008-07-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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