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享受条件: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2、定点医院办理:生育保险购买累计满一年,怀孕12周以上提供相关资料到医保局或者医院办理生育定点医院手续。
附办理定点医院资料:
(1)、小一寸照片;
(2)、《准生证》(原件);
(3)、医院诊断怀孕证明(证明怀孕周数)或围产手册(原件)
3、生育津贴申领:生完小孩5个月之内提供资料到社保局办理。
附办理生育津贴资料:
(1)《准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2)《出生证》(原件及复印件);
(3)出院小结及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生育津贴享受明细
以生育(流产)时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上年度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3)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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