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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

粤府办〔2009〕15号


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广东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实施方案》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省劳动保障厅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争当实践科学发展观排头兵的决定》(粤发(2008)5号)精神,实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根据《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解放思想、改革创新,统筹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进一步均衡全省范围内企业养老保险费用负担,完善养老保险待遇政策,规范养老保险基金运行和监督,明确责任分担机制,健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增强养老保险基金抵御风险能力,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促进参保人跨地区合理流动,推动社会保障事业健康发展。

  (二)基本目标。

  2009年,建立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管理制度,实行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省级统筹模式。
  在完善省级调剂与预算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基金征收、管理和使用的办法,逐步提高全省统筹水平。

  二、主要措施

  (一)制定和执行全省统一的养老保险政策。

  全省性养老保险政策由省人民政府或省劳动保障部门制定,各地级以上市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的有关政策规定。全市性养老保险政策由市人民政府或市劳动保障部门制定,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同意后在全市统一执行。各县(市、区)不制定养老保险政策。

  (二)逐步统一全省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

  单位缴费基数按照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确定,单位职工工资总额低于单位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的,按照参保职工缴费工资之和确定缴费基数。单位缴费比例按照各地级以上市范围内统筹基金收支平衡的原则逐年调整,经3年左右时间实现全省基本统一缴费比例。

  (三)统一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

  全省统一执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规定的计发办法和统筹项目。基本养老金统筹项目为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地方养老金、离休干部护理费、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丧葬费、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和生活困难补助费。各地级以上市需增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项目的,应报省劳动保障部门审批。基本养老金调整统一按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提高省级养老保险调剂比例。

  从2009年1月1日起,省级养老保险调剂金上缴比例统一调整为企业养老保险单位缴费的9%。根据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发展需要,省政府将适时调整上缴比例。

  (五)建立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制度。

  按照政策性、可靠性、完整性和收支平衡的原则,全省统一编制和实施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预算,明确省、市责任。预算分为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和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预算编制必须综合考虑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预算年度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养老保险工作计划等因素。其中,养老保险基金收入预算应综合考虑上年度实际参保人数、预算年度扩面征缴计划、工资增长、上级财政专项转移支付收入、地方财政补助收入、利息收入、调剂金补助收入、其他收入等因素;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应综合考虑养老保险享受对象人数的增减变动、养老保险异地转入退休人员待遇、提高养老金等因素。省级养老保险基金预算由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共同编制,报省人民政府审定。

  (六)建立养老保险工作目标考核责任制。

  省人民政府将养老保险工作纳入对市人民政府工作责任考核范围并建立相应的奖惩机制。考核重点包括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当期征缴任务和征缴率、实际缴费人数占参保人数比例、缴费基数、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社会化发放等。

  (七)统一养老保险业务经办机构和规程。

  全省实行统一的业务经办规程和管理制度,省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指导地方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范养老保险业务规程,实现养老保险经办业务规范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提高养老保险管理服务水平。各地级以上市可从自身实际情况出发确定经办机构管理模式。

  (八)逐步使用统一的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

  加快完成开发并应用全省统一的集中式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省级集中管理全省养老保险相关业务规程、数据标准、业务系统和数据中心等,各地级以上市和各县(市、区)作为终端用户。

  三、工作要求

  (一)充分认识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的重要意义。

  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是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全省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劳动力合理流动的必然要求,有利于劳动力跨地区流动,实现劳动力资源优化配置;有利于推进企业改革,促进企业制度创新;有利于均衡企业负担,增强企业市场竞争力;有利于更好地发挥基金的互助共济功能,增强基金的保障能力。全省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把实行养老保险省级统筹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工作,认真研究,精心组织,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二)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要切实加强对养老保险省级统筹工作的领导,制订工作计划,明确工作分工,落实工作责任,按照本实施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落实好各项具体工作。

  (三)加强督查和指导。

  省劳动保障厅、财政厅、地税局要加强对各地工作的督查和指导,加快推进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及时帮助各地研究解决改革中面临的困难和问题,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四、实施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