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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通告

穗劳社通告〔2009〕5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5号)要求,切实保障农民工权益,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特通告如下:

一、本市行政区域内新的建设项目(含改、扩建项目),应按市劳动保障局、市建委《关于广州市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先行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穗劳社工伤〔2007〕3号)的规定,为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

二、市、区(县级市)劳动保障部门和建设部门正在开展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专项检查。凡没有为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举报咨询电话:12333。详细情况可到我局门户网站www.gzlss.gov.cn查阅。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九年三月三十一日  

穗劳社通告〔200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