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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福州市失业保险费申报期限调整的通知

  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阶段性降低失业、工伤、生育保险费有关事宜的函》(闽政办[2012]120号)规定,我市失业保险费单位缴纳费率从2%降为1%,期限1年(2012年10月1日至2013年9月30日),个人应缴纳的失业保险费率保持不变。
  
  由于征收系统调整将于10月15日完成,请缴费人于10月15日之后再申报缴纳失业保险费。
  
  特此通知。
   
  
                                   福州市地税局  
                                二0一二年九月二十九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时间: 2012-10-19 1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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