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为继续支持我市企业发展,稳定企业就业岗位,促进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经研究,现就从2012年9月1日起阶段性调整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2012年9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我市参保企业社会保险费缴费费率按照以下办法执行。
一、参加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费率降低3个百分点,按17%执行。
二、参加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企业,单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7%执行。
三、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企业,单位缴纳失业保险费费率降低1个百分点,按1%执行。
重庆市财政局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
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2年9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