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常态化管理,“新十条”下,企业用工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2022年12月7日,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发布《关于进一步优化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措施的通知》明确十条优化内容,如“感染者要科学分类收治,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收治”,并在12月8日公布《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
疫情常态化管理,“新十条”下,企业用工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01.疫情常态化管理,员工感染新冠病毒,居家隔离治疗期间,薪资待遇如何发放?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在甲类传染病隔离期间,实施隔离措施的人民政府应当对被隔离人员提供生活保障;被隔离人员有工作单位的,所在单位不得停止支付其隔离期间的工作报酬。
又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等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本次疫情防控措施属于优化调整的隔离管理方式,而隔离方式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即无论员工选择居家隔离还是集中隔离收治,其性质仍属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隔离治疗期间。
在目前政策规定下,企业依规需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但若员工属于不遵守政府疫情防控规定,导致被隔离治疗或者医学观察的,员工请求该期间工资报酬,将不被支持。
另外,目前政策主要是2020年出台的,系针对当时新冠疫情情况(新冠属于纳入甲类传染病防控的乙类传染病,即乙类甲管)设立的,不排除后续政策可能会因疫情管控情况而有所调整,企业可关注政策变化。
02.如何判定员工居家隔离治疗起止时间点?
“新十条”明确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无症状感染者和轻型病例一般采取居家隔离。因此,若员工确诊新冠,选择居家隔离治疗的,企业可要求员工提供相应的核酸检测证明或抗原检测证明,如有需要,还可考虑要求员工联系社区开具相应的隔离证明,以证明其已确诊新冠。
此外,《指南》也明确了结束居家治疗的条件,即如居家治疗人员症状明显好转或无明显症状,自测抗原阴性并且连续两次新冠病毒核酸检测Ct值≥35(两次检测间隔大于24小时),可结束居家治疗,恢复正常生活和外出。
企业可根据《指引》要求员工报备健康情况及抗原检测结果,当员工满足返岗条件的,则可以要求其返岗。
03.员工感染新冠后,拒不配合治疗,坚持上班,如何处理?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基于新冠属于纳入甲类传染病防控的乙类传染病,若员工感染新冠,我们企业应及时向有关机关报告,并劝导员工居家隔离治疗或集中隔离治疗。
04.员工被确定为密接者,薪资如何发放?
虽然“新十条”明确“具备居家隔离条件的密切接触者采取5天居家隔离,也可自愿选择集中隔离,第5天核酸检测阴性后解除隔离。”
如前述,隔离方式的调整并不意味着性质的改变。因此,根据目前政策规定,新型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企业应当支付其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同理,若员工因住所被判定为高风险地区而被封控的,企业应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即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员工,企业应当支付员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
05.员工因担心自己被感染而拒绝返岗位,企业该如何应对?
依据现行法律法规及司法实践,员工可否拒绝返岗,实务考量关键点集中于员工“不返岗”是否受疫情影响“客观不能”返岗,还是“主观不愿”返岗。
疫情常态化管理,“新十条”下,企业用工管理常见问题汇总!
若员工担心感染,“主观不愿”返岗,我们企业可考虑从如下方向进行处理:
(一)企业同意员工不返岗的,可提供选择给员工,例如:
1、事假:不愿返岗期间申请事假,事假期间无薪;
2、年休假:若员工年假又尚未休完的,可考虑安排年休假,年休假期间正常支付工资;
3、待岗:与员工协商一致待岗,并明确待岗期间的工资;
4、调剂休息日: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剂休息日,即先休息后补班;
5、居家办公:若员工可居家办公,可以安排居家办公,并明确居家办公期间办公规则。
(二)企业要求员工返岗保障经营的
固定员工非客观不能返岗,而是主观不愿,并对员工进行劝导,向员工说明当前疫情防控的相关政策,以及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性,并就上述劝导过程留存相关沟通记录;若员工仍然无正当理由拒不返岗的,企业可结合规章制度中关于拒不服从合理工作安排、旷工等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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