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节过后,许多上班族翘首期盼“开工利是”的到来,这一南方地区的传统习俗,意在祈求新的一年吉祥如意、生意兴隆。然而,近年来,“开工利是”这一原本寓意美好的习俗,在职场环境中却引发了多起劳动纠纷。
“开工利是”通常包含象征吉祥发财数额的纸币,金额虽不大,却富含浓厚的文化内涵和企业关怀。它旨在增强员工的企业归属感,促进团队凝聚力,对于企业的长远发展具有积极意义。不论金额大小,每位员工均可获得,且不与工作业绩挂钩,确保其本质不变,进一步拉近了员工与公司之间的关系。
关于“开工利是”的法律属性问题,上海市法学会劳动法研究会理事、人社部认证的“社保达人”张佶指出,从国家税务总局对新年红包的相关规定中,我们可以找到答案。根据《关于加强网络红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税总函[2015]409号),个人收到企业发放的现金网络红包,应按照偶然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由派发红包的企业代扣代缴;而个人之间互发的现金网络红包则不属于个人所得税征税范围。
张佶认为,“开工利是”作为一种实物红包,确实属于劳动者个人所得范畴,但依据我国《个人所得税法》,这类收入并未归入工资薪金所得,而是被划入偶然所得类别。因此,小额的“开工利是”不宜计入工资总额,理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三点:首先,“开工利是”源自民俗祝福,不同于法律上必须支付的工资薪酬,其发放与否主要取决于雇主意愿;其次,“开工利是”并非对劳动付出的直接报酬,即使新入职尚未提供实际劳动的员工也能获得;最后,从法律规定层面看,“开工利是”并不包含在《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内,不属于法定工资项目。
针对“开工利是”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例,我们有以下几点分析:
“开工利是”能否替代加班费?
《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加班费,这是强制性义务。发放“开工利是”虽体现了雇主对员工的嘉奖,但它并不能代替法律规定的加班费,以红包代替加班费的行为明显违法。
跨部门索要“开工利是”是否违纪?
虽然讨要“开工利是”属传统文化的一部分,但在执行规章制度时,用人单位也应注意人性化管理。若因过分索要红包导致触犯公司《员工守则》,可能会受到警告甚至罚款处理,但需要注意的是,法律并未赋予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罚款的权利。
过度索要“开工利是”是否构成解雇条件?
员工在讨要红包过程中行为过激,可能引起用人单位不满并对其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如辞退。然而,用人单位在执行此类决定时,需确保其符合内部规章制度,并遵循《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
约定发放的“开工利是”是否必须兑现?
尽管“开工利是”为非必要福利,但如果企业在规章制度中明确约定,则应遵守执行,否则可能导致员工对企业信任度下降,甚至产生辞职事件。这提醒企业在制定和执行制度时,应充分考虑与时俱进和人性化因素。
“开工利是”可否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
在某些情况下,“开工利是”可以作为证明劳动关系存在的辅助证据之一。例如,在方忠继诉北京明强墅业装饰有限公司一案中,法院正是通过一系列证据链,包括开工红包记录,最终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要求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差额。
综上所述,“开工利是”在企业文化及劳动关系中扮演着独特角色,企业应当妥善处理好这一习俗与法律法规的关系,既保留其民俗文化的积极意义,又能避免由此产生的劳动纠纷,从而实现和谐稳定的劳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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