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用工单位如超比例使用派遣员工,那么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的劳动合同还有效吗?会不会变成用工单位和派遣员工直接建立劳动关系?
A:上海高院、上海人保局对这一问题的规定是非常明确的:用工单位虽然超比例使用派遣员工,但这只是违反管理性规定,而不是效力性规定,并不会影响劳务派遣单位和派遣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效力。也就是说,只是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给予行政处罚,责令改正。用工单位与派遣员工的用工性质不会发生变化,双方并不会直接转成劳动关系的。如果派遣员工要求确认劳动合同或者派遣协议无效,或者要求确认与用工单位存在劳动关系,是不会被支持的。这一点各用工单位可松口气。
Q:如果派遣员工以用工单位超比例用工为由引发争议要告用工单位,怎么办?
A:如果派遣员工因为超比例的原因与用工单位发生争议,劳动仲裁机构是不受理的。这个事情还是只能回到第一个问题上去处理,即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通过行政手段寻求救济。
Q:如果,万一,假设,过渡期届满,用工单位的劳务派遣用工比例还是没降下来,会有什么法律后果?(这是HR最关心的第一个问题)
A:对于这个问题,《劳动派遣暂行规定》是这么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规定执行。《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是这么规定的,“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于罚款,对劳务派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