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张某入职青岛某餐饮公司从事厨师工作,双方签订劳动合同至2018年1月18日。就在合同期满10天前,张某因病入院,享受了9个月的医疗期。
同年10月8日,张某病休期满返岗,要求续签合同,公司以经营效益不好为由提出降低工资20%,双方未能达成一致。
在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时,该公司称双方劳动合同已于2018年1月18日终止,拒绝支付张某9个月的病假工资,在支付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时,也未将9个月的医疗期计入张某的工作年限。
青岛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双方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时间应当续延至2018年10月8日,该公司应当发放张某医疗期工资以及经济补偿共计11万元。
对此,代理律师赵琰表示,按照劳动法相关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病假工资及疾病救济费的具体发放标准应按照当地政府文件执行。比如,青岛市规定劳动者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在规定的医疗期内,停工医疗累计超过6个月的,发给本人工资60%的疾病救济费。“因此,员工医疗期内虽不意味着发放全额工资,但也要执行相关规定,企业拒绝发放医疗期工资是不符合法律要求的。”赵琰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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