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于2006年2月20日进入本市一家广告公司,任会计工作,最后一份劳动合同至2018年2月19日,2017年6月工资为4500元。2017年7月31日,公司以拟提前解散为由当日解除双方劳动合同。王某2017年8月9日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公司:1、支付经济补偿金;2、支付未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替代通知期工资4500元。
公司同意支付经济补偿金,但不同意支付“代通知金”。 仲裁委员会支持王某的该项请求。
温馨提醒
1、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代通知金支付标准是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2、劳动者应当保留好劳动合同及工资发放的银行流水记录,用人单位关于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等相关证据,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及工资发放情况;
3、特别提醒“代通知金”必须符合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三种法定情形才能主张。除此之外如协商解除、用人单位以劳动者严重违纪解除、各种合同终止等用人单位均无需支付“代通知金”。
“代通知金”的法律依据是《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的在三种法定情形下,用人单位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额外支付一个月的工资。也是所谓劳动者经常流行的遣散费中“N+1”中的“1”,n则是法律规定的经济补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