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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快到工作岗位时(不到50米)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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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到工作岗位时(不到50米)突发疾病死亡算不算工伤?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10-11 11:28:33

王大卫在名邸小区担任保安,工作时间是21:00到次日5:00。 2020年7月29日晚上18:30分左右,王大卫与同事共同晚餐饮酒,于20:30左右结束聚餐后,骑电动车载同事到小区,之后又自行前往家中,随后折返返回小区预备上岗。 21时许,王大卫在快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于当日23时26分因呼吸心跳骤停死亡。王大卫发病时的地方距离值班的门岗不到50米。 2021年4月29日,人保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主要内容为:王大卫是铁安公司员工,于2020年7月29日晚21时许,在即将到达工作岗位时突发疾病,随后被送往市急救中心就诊,于2020年7月29日23时26分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呼吸心跳骤停。王大卫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现决定不予认定或者视同工伤。 二审判决:仅在到达岗位的路途中这一情形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不符合工伤认定情形 关于王大卫发病时是否在“工作时间”。 综合分析各地点之间的距离,结合各方的调查笔录,在没有明确证据否定其发病在工作期间的情况下,可以认定王大卫到达事发地点的时间已到公司规定的上班时间。 关于王大卫发病时是否在“工作岗位”。 事发当晚,王大卫在从家中前往工作地点的途中突发疾病摔倒,尚未到达存放保安制服的保安门岗,亦未考勤打卡或着保安制服。相关证人亦陈述王大卫是连人带车倒在路边。鉴于现无证据证明王大卫发病时已经在履行作为保安的工作职责,并已处于工作状态,仅在到达岗位的路途中这一情形不符合“工作岗位”的要求。人保局据此认定王大卫未到达工作岗位具有相应的事实根据。 人保局作出的被诉决定并无不当,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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