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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女员工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发现履历造假能解雇吗?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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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员工试用期内怀孕,公司发现履历造假能解雇吗?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4-19 9:41:02

周某系上海某实业有限公司(下称X公司)员工,双方签订期限自2016年8月9日至2017年8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 FYK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离职证明记载周某于2014年10月24日至2015年3月20日在该公司总务部财务课任职财务会计,但周某2016年8月在X公司入职时填写《员工基本资料登记表》上却记载“2014.2-2016.1 FYK自动化设备上海有限公司总账会计” 。 2016年9月30日,X公司向周某作出《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载明解除理由为: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主要为沟通能力欠缺、财务处理错误、内部管理报表未及时、准确出具、未按公司工作流程处理工作、入职后对会计凭证未做整理、装订及归档工作。 周某于次日签收了该告知书。 一审法院判决恢复周某与X公司劳动关系、X公司按每月6,000元工资标准支付周某2016年10月1日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工资。 再审法院认为,周某隐瞒入职经历并在个人履历表上记载不实用工信息,有违双方合同之约定,更有悖于劳动者最基本的职业道德,其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同时,周某在劳动合同试用期间,工作中存有差错。 X公司根据上述情况,解除双方劳动合同,体现了企业自主经营之权利。法律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但对于劳动者欲利用法律以达其个人不法目的者,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X公司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合法有据。原审认定X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之观点有误,本院依法予以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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