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11月11日,庄某进入公司工作,担任服务网络经理一职。
2022年1月25日,公司向庄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内载:“……自2018年起公司受等内外部多种因素影响,销量逐年呈现断崖式下
跌。……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发布了全新的组织机构……在新的架构中,公司对你所负责的业务进行了简化和剥离,因此公司与您劳动
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劳动合同已无法履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现正式通知您,您的劳动合同从
2022年1月25日正式解除,公司将依法对您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
同内容达成协议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为解决经营困难而于2021年对公司进行组织架构调整及人员优化,系公司经营自主权的体现。
根据公司2021年8月的组织机构图,故双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确已发生重大变化。
对此,公司已发送电子邮件进行告知,并向全体员工发送了内部招聘电子邮件,公司处人事亦与庄某进行了电话沟通,但庄某未参加内部
招聘,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故广汽公司解除与庄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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