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法律规定,劳动合同到期后,如果继续维持原来的劳动关系必须续签劳动合同。不过,在现实情况中,时常有一些容易混淆并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观念和做法。
1、误区一:劳动关系延续等于“续签合同”
《劳动法》第16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到期不续签的劳动关系仅仅处于“事实劳动关系”状态。
而事实劳动关系完全不同于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劳动者的权益往往得不到书面劳动合同的保证。
2、误区2:续签合同条款可“单方决定”
《劳动法》第17条规定:订立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协商一致的原则。所以说,企业的这种做法,完全是不合规的。
如果因厂方的原因不能达成续签劳动合同的协议,并导致小莫离厂,他可以要求厂方支付经济补偿。
3、误区3:倒签的劳动合同有“溯及力”
有些员工,也会遇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当时没有及时续签劳动合同,后面再补签合同。这样倒签的劳动合同,在法律上是没有溯及力的。
4、误区4:续签劳动合同可规定“试用期”
续签合同,其实更重要的是旧合同的延续。《劳动法》第21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但《劳动合同法》第19条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误区5:续不续签劳动合同“无所谓”
《劳动合同法》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所以说不续签劳动合同,是不合规的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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