骏伯劳动关系网论坛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后,用人单位能否支府“工伤待遇”?


  共有15613人关注过本帖树形打印

主题: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后,用人单位能否支府“工伤待遇”?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ljhr2012
  1楼 个性首页 | QQ | 信息 | 搜索 | 邮箱 | 主页 | UC


加好友 发短信
等级:蜘蛛侠 帖子:1189 积分:12466 威望:0 精华:0 注册:2016-9-19 9:04:48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后,用人单位能否支府“工伤待遇”?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1-11 14:04:58

代缴合肥一档社保,合肥网上社保代办平台,合肥挂交社保办理公司

 

关键词:代缴合肥社保,代买合肥五险一金,代买合肥公积金,代办合肥五险待遇保险,合肥第三方社保公司,合肥代办新公司社保,合肥哪家社保公司代理好,合肥社保办理公司,合肥劳务派遣,合肥人事外包代理,合肥代发工资扣个税

 

 

HR行政工作案例分享:

超过工伤认定申请时限后,用人单位能否支府“工伤待遇”?

某公司管理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工伤认定。后经领导层讨论,认定其属于工伤,遂以支府“工伤待遇”的名义向其支府了一笔费用。此种做法是否违规?

在我国,工伤作为法律事实,系由社会保险行政门进行认定。未经工伤认定程序,特定事故伤害或死亡在法律上并不属于工伤。但对于一般企业单位来说,不管是否属于工伤,其向劳动者支府工伤保险待遇或非工伤保险待遇,属于其自主经营权范畴,不违反强制性法律规定,并无不可。

 

 

员工买房、上车牌、小孩读书、入户、办正、社保转移等都需要社保。

广州骏伯中介集团——

可为企业、公司、个体、商场职工、驻场人员、办事处及代表处等等办理全国(社保代理、公积金办理、发工资扣个税、代签劳动合同、劳务派遣等)

联系人:骏伯黄生

手机(V183 1944 4741     办公Q2628459114

地址:广州市天河区中山大道西140号华港商务大厦8

办理公司名称:广州骏伯人力集团(总蔀、合肥)公司


支持(0中立(0反对(0回到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