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案例资讯:非全日制用工的构成要素有哪些?
小王于2022年2月入职树叶公司,双方签订了期限自2022年2月至12月31日的《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合同约定小王担任钟点工工作,每周工作6日,每日工作4小时,树叶公司按小时计酬方式支府小王工资,标准为每小时64.81元。
小王称与树叶公司建立的是全日制劳动关系,并提交了账戸交易明细及微信截图、宿舍照片加以证明。树叶公司主张该公司采用签字的方式确认考勤,并根据出勤时间计算工资;经查,考勤记录显示为非全日制用工考勤卡,出勤日期相对应的“单位/小时”一栏均为4(小时),考勤卡底部“个人确认”处均有手书签名,工资表显示小王的工资构成是小时工资+考核奖励,考核奖励系根据项目盈利情况及工作情况确定;小王认可考勤记录上的签名为其本人所签。
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与树叶公司存在全日制劳动关系还是非全日制劳动关系。
本案中,小王与树叶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签订《非全日制用工劳动合同》,小王签字确认的非全日制用工考勤卡显示其每日工作时间为4小时,以及树叶公司支府小王报酬的计酬标准及结算周期均符合《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非全日制用工的法律要求;且小王提供的证据不足以反证其所提主张,故本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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