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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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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发帖心情 Post By:2017-10-16 9:31:18

 

代办代买茂名企业五险一金,代缴茂名公司社保代理

上班途中在地铁站台摔倒被踩踏受伤是不是工伤

俞飞虹是深圳某财产保险公司员工。2015年4月20日8:30上班途中,在地铁黄贝岭站站台,一名乘客晕倒引发站台内骚动,部分乘客狂奔,致俞飞虹倒地被踩踏,肋骨、锁骨骨折。

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工伤认定后,于2015年7月2日作出《工伤认定书》,认定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的员工俞飞虹2015年4月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俞飞虹受伤的情形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俞飞虹受伤是否属于《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的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俞飞虹系因地铁站台内人员踩踏导致受伤,并非列车在轨道上致其受伤。因此,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俞飞虹不服原审判决,向深圳中院提出上诉,

深圳中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当事人对俞飞虹于2015年4月20日在黄贝岭地铁站站台上班途中因踩踏事件受伤的事实没有异议,争议的焦点在于因踩踏事件受伤是否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

本案中,俞飞虹因踩踏事件受伤,不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伤害,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六)项所规定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人社局据此作认定上诉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

俞飞虹主张踩踏事件属于城市轨道交通事故,但未能提交相关法律依据,亦不符合对城市轨道交通事故的通常理解,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俞飞虹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款第()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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