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6月12日,华雄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双方签订《劳动合同》。
2019年6月4日,公司向华雄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华雄先生,依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公司依法解除此前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您于在职期间主动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
一审判决:华雄行为不足以认定为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且情节不严重,公司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判决:公司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公司与华雄签订《劳动合同》,该劳动合同第22条规定,公司实行保密工资报酬制度,华雄对工资报酬水平须付保密责任,在公司工作期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有意透露,也不允许以任何方式询问或攀比他人的工资,否则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其进行处罚直至合同解除。
一审诉讼中,公司为证明华雄在职期间存在向他人泄露薪资、传播不实年终奖发放信息以及泄露司南代码行为,提供证人证言等证据佐证。其中证人秦某的证人证言及聊天记录不足以认定华雄的行为系故意泄露个人薪资,亦难以被认定为情节严重。公司提供的其他证人均陈述系从他人处得知华雄泄露个人薪资事宜,该相应证人证言均系间接证据,故公司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相应主张。故一审法院认为公司以华雄故意向第三方泄露个人薪资为由解除与华雄的劳动合同系违法解除,应向华雄支付赔偿金,本院认为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