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日常工作中,很多公司为了降低人力成本都是按照最低基数给员工缴纳社保的。
那如果员工离职后,能否以公司按最低基数缴社保索要补偿金呢?
一、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深圳市某保安公司与叶某劳动纠纷案件
争议焦点: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劳动者是否可以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并请求支持经济补偿金。
最终判决:中航保安公司支付叶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51,669.29元。
判决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十五条之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依法要求用人单位缴纳;用人单位未在一个月内按规定缴纳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二、 不应支付经济补偿金
北京: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的,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种是用人单位过错未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或虽建立了社保账户但缴纳险种不全情形的,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的,一般应予支持。
另一种是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建立社保账户且险种齐全,但存在缴纳年限不足、缴费基数低等问题的,劳动者主张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的,一般不予支持;劳动者的社保权益可通过用人单位补缴或社保管理部门强制征缴的方式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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