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小艳是江苏某服装公司贸易部员工,2005年7月入职。
2016年12月27日,公司向陈小艳出具职工调出通知单,变动陈小艳的工种,从贸易部调岗至裁剪部,于2016年12月28日至裁剪部上班,陈小艳对该调岗事宜明确表示不同意。
2016年12月29日,公司向陈小艳出具限期上班通知,载明:因你28日未能按时到岗,请你接到通知后至服装生产-裁剪报到上班,逾期不来,将按旷工处理。
陈小艳未按照公司要求到新部门报到。
公司以陈小艳连续旷工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
一审判决:公司无证据证明调岗具有合理性,属违法解除,应当支付赔偿金
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于2017年1月7日以陈小艳未到裁剪部上班旷工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合理性及合法性,故构成违法解除情形,陈小艳主张支付赔偿金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
二审判决:公司的调岗具有合理性,陈小艳不应以旷工的方式进行抵制或消极对抗
二审法院认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基于经营管理需要,拥有用工自主权和管理权,在不违反劳动合同的约定且未降低劳动者相关待遇、未造成劳动条件、劳动强度等明显改变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行使对劳动者合理调岗的权限。
高院裁定:陈小艳应当服从公司的合理调岗,经再次通知后仍不按限定日期到新工作岗位上班,公司解除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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