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非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规定:
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就是所谓的“三工”。
“三工”中最核心的因素是“工作原因”,是构成工伤的充分条件,“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更多的是证明工作原因的辅助因素,同时也对工作原因起补强作用。
根据最高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伤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有证据证明是非工作原因导致的,则推定为工作原因,亦可认定为工伤。
二、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不是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
“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强调的是受到的伤害与履行工作职责之间存在有因果关系。
三、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受到伤害的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职工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应当认定为工伤,这里强调的是“工作原因”。
如果员工在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个人活动,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四、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但本人负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的
“非本人主要责任”如何理解?具体是指“无责任”、“次要责任”、“同等责任”。
如果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结论为员工个人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则不能认定为工伤。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在48小时后死亡的
六、醉酒导致伤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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