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于2019年4月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产品运营,约定执行不定时工时制度,每年10天带薪年休假。2020年12月,科技公司以连续旷工
3天以上为由解除了与李女士的劳动关系。
为此,李女士将科技公司告上法庭,其中就要求公司支付她此前在公司任职期间的加班费。李女士称,她在下班后、休息日及法定节假
日共计加班了500余小时,但公司均没有支付相关费用。
科技公司称值班内容就是负责休息日在客户群中对客户偶尔提出问题进行回复,并非加班。
北京三中院二审后认为,根据我国劳动法及相关规定,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必须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本案中
,虽然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但科技公司未进行“不定时工作制”审批。
关键词:提供实质工作内容
关键词:明显占用休息时间
对于利用微信等社交媒体开展工作的情形,如果劳动者在非工作时间使用社交媒体开展工作已经超出了一般简单沟通的范畴,劳动者付
出了实质性劳动内容或者使用社交媒体工作具有周期性和固定性特点,明显占用了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应当认定为加班。
关键词:综合频率、时长等酌定加班费
据此,北京三中院对此案二审后,综合考虑李女士加班的频率、时长、内容及其薪资标准,终审改判某科技公司应支付李女士加班费共
计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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