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试用期员工如因以下四种类型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1:试用期员工“被迫离职”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用人单位存在某些违法情形时,劳动者可以单方随时解除劳动关系。用人单位的违法情形包括:这种情况下,虽然是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情况2:单位向试用期员工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协商一致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和第四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在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时,究竟是由哪方提出的解约,若解除劳动合同的请求是由用人单位提出的,那么即便对于试用期员工也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
情况3:单位非过失性解约
试用期员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或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情况4:用人单位宣告破产等原因
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提前解散的,或因用人单位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导致劳动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
试用期可以不交社保么?
不可以。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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