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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单位被收滞纳金虽系员工放弃社保所致,员工亦不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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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3-23 9:56:56
单位被收滞纳金虽系员工放弃社保所致,员工亦不担责
Post By:2023-4-17 9:14:01
贾女士入职酒店时已经45岁。她提出不想缴纳社保,酒店表示同意并让她签了一份自愿放弃购买社保的协议书。入职3年后,贾女士意识 到了社保的重要性,遂要求酒店方为她补缴社保。被酒店拒绝后,贾女士遂向人社局举报。人社局查实相关情况后,除要求酒店补缴社 保费,还加收了滞纳金700元。酒店认为,这笔滞纳金损失是由贾女士自愿放弃社保造成的,应由贾女士承担。贾女士想知道:酒店的理 由能成立吗? 《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保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 ,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鉴于加收滞纳金属于对用人 单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处罚措施,所以,即使是由于劳动者放弃社保权所导致的,该笔滞纳金也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不能转嫁给 劳动者。对此,人社部《实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十条也特别强调,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显然,酒店不得要 求贾女士承担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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