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到底有什么区别?
从字面上看,很好理解。
经济补偿金重在“补”,是一种补偿金,人道主义味道浓厚。
经济赔偿金重在“赔”,是一种赔偿金,惩罚意味明显强烈。
虽一字之差,但两者的法律性质却大相径庭。
经济补偿金一般是在单位存在过错,劳动者提出解除,或劳动者无过错,单位提出解除或终止的情况下才需支付。
经济赔偿金是单位存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情形时向劳动者支付的。此违法解除包括解除理由不合法和解除程序不合法。当单位有合法解除
理由时,如解除程序不当,也需要支付经济赔偿金。
二、两者在何种情形下适用?
1、《劳动合同法》第46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有:
(1)用人单位主动提出与劳动者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
(2)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2、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在用人单位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场合,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赔偿金。用人单位应当
支付经济赔偿金的情形具体有:
(1)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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