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小斌系齐龙公司员工,劳动合同期限自2017年8月1日至2020年7月31日止。
王小斌向公司出具承诺书:“...公司亦向我告知应按法律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考虑到自身情况,我自愿不缴纳各项社保费用(包含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由此产生后果由本人负责,与公司无关。”
在职期间,公司未为王小斌参加社会保险。
2020年7月23日,王小斌提出仲裁申请,认为公司未缴纳社会保险费,导致其不能享受失业待遇,要求公司赔偿失业金损失。
2020年12月31日,仲裁委裁决公司支付王小斌失业金待遇损失17040元。
一审法院:王小斌自愿不缴纳社会保险,又主张公司赔偿其失业金损失,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相悖
二审法院: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无论劳动者是否声明放弃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均不能得到豁免。
本案中,王小斌虽书面承诺因其自身原因不愿缴纳社会保险,但该承诺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王小斌主张公司承担失业金待遇损失与法有据,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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