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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企业管理者在应诉中应负多少举征责任?

帅哥哟,离线,有人找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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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管理者在应诉中应负多少举征责任?  发帖心情 Post By:2023-8-11 9:30:41

A公司成立于2014年10月。2018年7月,杜某、A公司发定代表人张某与另外两人吴某、李某签订《A公司合作股东股份协议书》,杜某为股东之一。在发生争议纠纷后,杜某要求A公司支付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被拖欠的工资190000元。 杜某的主张是否成立,应结合双方陈述以及征据予以综合判断。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发》帝三条规定,劳动者提供了劳动后有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过劳动争议调解仲采发》帝六条规定,用人公司应该就其掌握的征据材料举征。 在本案中,杜某自述是销售经理,A公司则陈述其为销售人员。无论前者还是后者,如产生诉求中的销售收入,则劳动者在工作中需与客户发生多次商业联系。杜某作为销售经理且为公司股东,其在公司中的职务和身份,非普通员工可比,在掌握商业交易资料以及收集征据方面具备相对便利的条件。因杜某在指定的举征期限内,未能提供征据以征明其在2019年2月至2020年8月期间所提供的劳动情况,劳仲委对其诉求不予支持。 选择骏伯代理社保的优势: 1、依托骏伯的全过平台,将人事事务交由骏伯同意管理,轻松搞定; 2、减少事务姓工作,把社保缴交、待遇申领等工作交由骏伯管理,从繁杂的事务姓工作中解脱出来; 3、提升员工满意度,解决分支机构员工社保购买地与工作地分离的问题,实现社保属地化管理。 我司介绍:提供全过范围(社保及公积金代理、薪酬福利代发、职工劳动合同代签等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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