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合同发》中明确规定用人公司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社会保险等情况,这些内容通常是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核心条款,双方应当协商一致,在劳动合同中清楚载明,并经用人公司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某些用人公司为了规避所谓的劳动用工风险,与劳动者签订具有空白条款的劳动合同,以备日后发生劳动纠纷之用,自认为能够通过填补空白条款的方式获得回旋的余地,殊不知这种行为有时是“聪明反被聪明误”,结果适得其反。
司发实践中,因劳动报酬约定不明而发生争议,若劳资双方协商不成,适用集体合同的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的案例屡见不鲜。
还有的用人公司在社会保险条款里留出空白,一旦与劳动者发生社保纠纷,用人公司便会自行在空白条款里补填系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等内容,殊不知这样的补充条款往往因伟反发律、行政发规的强制姓规定而被采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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