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社保:尽全力服务好工伤保险参保人
龙岗社保分局为全力服务好工伤保险参保人,从提升业务素质、做好工伤业务工作、加强工伤预防和宣传、加强科室合作等多个方面加强培训。或许正是工伤预防工作见成效,今年前9个月,全区工伤认定宗数比去年同期下降16.9%。
切实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建筑行业是高风险行业,却长期没有实现工伤保险全覆盖。今年5月,《深圳市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管理办法》出台后,龙岗社保分局积极落实,对建筑施工企业工伤保险以“项目参保、打包覆盖、行业保障”的形式,全面推进行业工伤保险,为行业用工安全撑起保护伞。
龙岗社保分局针对建筑施工企业特点,对相对固定职工按用人单位参保;对流动性较大的建筑企业,其职工尤其是农民工则按建设项目参保,为员工提供保障。这在社会保险工作上又是一个重大推进。截至今年10月,龙岗辖区内按项目参保的项目共193个,工伤申请10宗,工伤认定6宗,发放工伤待遇3宗,切实保护了建筑工人的合法权益。
该局确保案件出庭准时,答复准确,结案及时。同时要求工伤行政诉讼案件的所涉管理站均派人参加庭审,以此提高工作人员办案的业务水平。
维护职工正当权益
单位注销了也能作为工伤认定主体
受雇单位在工伤事故发生一个月后注销,是否仍能以其为主体作出工伤认定?发生在龙岗的这起历经一审、二审的案子,法院以清晰的判决回答:可以。
温某2012年8月1日受聘于深某公司某供应站,从事送煤气工作。2012年9月18日19时18分许,公司派温某送煤气去某花园,温某驾驶摩托车从盛平服务点出发,行驶至盛平北路段时,与粤BSB1XX小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温某受伤、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交警认定,轿车司机负主要责任,温承担次要责任。
看似简单的案子,步入工伤认定,一下子就复杂了。2013年5月6日,温某以深某公司为用人单位,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收文当天,要求温某补齐身份证、劳动关系证明等资料,并要求深某公司就温某工伤认定一事提供书面调查材料及相关证据。
深某公司稍后回复称,该公司已经于2012年9月11日与深圳市燕X公司签订转让协议,将此供应站交由燕X公司经营,相关的经济、安全管理等全部法律责任由燕X公司承担,与深某公司无关。深某公司与温某不存在劳动关系。
温某之后提起劳动仲裁,深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3年9月22日作出仲裁,确认深某公司与温某2012年8月1日至9月11日存在劳动关系。2013年11月15日,南山法院作出判决,认定温某与深某供应站之间2012年8月1日至2012年10月16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与深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深某公司应付温某2012年9月1日至2012年9月1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1569.5元。
2013年12月6日,温某又以深某供应站为工作单位,向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其提供的资料显示,深某供应站是深某公司的分支机构,于2012年10月16日注销。
市人社局于2014年3月19日受理了温某的申请,认定温某属于工伤。
深某公司不服,认为温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已经超过法定的认定期限,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温某于2013年5月6日提出工伤认定前,深某供应站已经注销,民事主体资格已终止。市人社局工伤认定仍以某供应站为用人单位,显属不当,应予撤销。
市人社局不服该判决,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院审理认为,工伤认定的期限为一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由于当事人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申请仲裁、提起民事诉讼而超过工伤认定期限的,被耽误的时间不计算在工伤认定申请期限内。
中院认为,各方对温某送煤气受伤无异议,关键是把已经注销的深某供应站作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是否合法。中院认为,虽然在申请工伤认定时,深某供应站已被注销,但发生工伤事故时,温某的用人单位是深某供应站。市人社局以深某供应站作为工伤认定的用人单位,“既遵循了客观反映法律关系的要求,又与存在劳动关系的前提相一致。”市人社局以深某供应站为用人单位,认定温某受伤属于工伤,“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符合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确保工伤基金安全,不属于工伤的坚决不予认定
司机出车途中发生意外,一般会认为属于工伤无疑。但本案司机吴某,虽在出车途中发生“意外”,但社保部门坚持认定其不是工伤,最终二审法院支持了社保部门不属于工伤的认定。龙岗社保分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员工因工负伤,属于工伤的,一定积极支付;但不属于工伤的,坚决不予认定,确保工伤基金安全。
当事人吴某于2014年8月入职佛山市某快运公司任司机,同年10月21日,吴某驾驶粤Y03XXX车辆,在佛山市某高速出口辅道车辆着火吴某身亡。顺德公安部门出具的相关案情说明表示,车辆着火位置为驾驶室内,柴油车内检出汽油残留物,初步排除汽车自燃可能。排除机械性暴力致死原因,排除他杀。
事发后,家属要求认定为工伤。理由是吴某开车工作死于工作线路上,公安部门排除他杀等可能。社保部门则认为不属于或视同工伤,并作出(龙)【2015】390096001号《深圳市工伤认定书》。
工伤认定作出后,家属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一审后家属仍不服,遂上诉致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中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各方对事故及警方认定无异议。焦点是吴某的死亡是不是工作原因。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材料显示,吴某不幸死亡确实发生在其日常工作时段及工作场所内,但是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吴某死亡时正在履行工作职责或处于工作状态,其死亡不能认定与工作原因有关。社保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吴某死亡不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法院予以支持。
提升业务人员对疑难案件调查处理能力
龙岗社保分局8月24日举办了工伤业务培训,针对工伤认定的收文、受理过程,工作认定、待遇支付的文书送达问题、特殊案件的呈报、调查取证等业务进行讲解,并着重就近期各站遇到的特殊工伤案例及具有典型意义的案例进行讨论,进一步提高各管理站工伤业务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尤其是疑难案件的调查处理能力。
该局工伤科借助龙岗区安委会举行“安全生产宣传咨询日”的现场活动平台,针对性的派发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参加工伤保险的政策问答、工伤认定和工伤待遇办理须知指南等相关宣传彩页3000余份,接受业务咨询数百人次。
同时,为各管理站与街道安监办共同搭建重大工伤事故的信息共享平台,促进工伤预防,有助于各管理站在工伤认定过程中调查取证。
该局工伤科积极与医疗监督科进行交流沟通,共同制定了一套行之有效的业务移交机制,及时解决工伤医疗、工伤康复记账偿付过程中发现的问题,使得定点医院能够严格执行合理治疗、合理收费、规范康复治疗计划。从今年的各项数据,与去年同期对比,工伤员工的康复治疗项目及康复费用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工伤保险“广覆盖,保基本”的要求得到充分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