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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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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9月22日广东省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于11月6日以第203号政府令正式发布,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相对原《规定》,新《规定》增加了17条条款,以下是新条例实施的相关热点问题。
一、生育保险的作用是什么?
生育保险是为了维护女职工的基本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孕产期以及计划生育期间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使她们得到必要的经济收入和医疗照顾,保障她们及时恢复健康,回到工作岗位。同时,通过将妇女生育负担由用人单位责任转化为全社会责任,平衡企业间负担,减轻用人单位招用妇女的成本,促进消除就业性别歧视。主要作用有:一是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二是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三是对妇女生育价值的认可;四是提高人口素质的需要。
二、哪些人应当参加生育保险?
在职的男女职工均应当参加生育保险。新的《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二、三条明确了职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完善了参保机制。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其中,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三、关于缴费基数和费率问题
《规定》第十条规定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月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将缴费基数从“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细化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用人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超过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的,按照所在地级以上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乘以本单位职工人数之积计算。新成立的单位无上月职工工资的,以本单位本月职工工资总额为基数计算。具体缴费比例在不高于费基1%的前提下,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确定后实施。
四、关于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规定》明确了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细化了生育医疗费用支付范围和生育津贴计发办法。相比旧规,增加了享受计划生育手术休假的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一)生育医疗费用包括下列各项:
1.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产前检查、终止妊娠、分娩住院期间的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职工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生育津贴:相比旧规定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新《规定》按照《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修改为以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五、关于生育津贴与工资关系问题
新《规定》第十七条规定理顺了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职工已享受生育津贴的,视同用人单位已经支付相应数额的工资。生育津贴高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用人单位应当将生育津贴余额支付给职工;生育津贴低于职工原工资标准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并明确职工原工资标准为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享受假期前参加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其实际参加工作的月份数计算。
六、特殊人员生育保险待遇问题
(一)职工失业前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其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发生符合本规定的生育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三)职工未就业配偶享受的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参照职工所在统筹地区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生育医疗待遇标准执行,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但职工未就业配偶已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生育待遇或者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相应待遇的,不再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七、关于生育保险关系转移接续问题
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各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待遇。
八、关于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手续问题
新《规定》规范了经办管理,细化了具体程序。
(一)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年的职工,报销手续如下: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生育前在选定的医疗机构申请办理就医确认手续,其生育的医疗费用由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直接结算,无需个人垫付。
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职工在统筹地区内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因急诊、抢救而在统筹地区内非定点医疗机构施行计划生育的,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二)累计参加生育保险不满1年的职工,报销手续如下:职工累计参加生育保险满12个月后的1年内,可凭相关材料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报销。
九、关于生育津贴申领问题
职工按照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其生育津贴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原工资标准逐月垫付,再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拨付给用人单位。有条件的统筹地区可以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将生育津贴直接发放给职工。
十、关于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范围
(一)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应当由医疗机构承担的费用;(二)应当由公共卫生或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负担的费用;(三)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或者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四)在国外或者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4-11-18 10: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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