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30日上午,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
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前共9章、61条,经过本次修订,增至10章、共86条。该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对妇女的政治权利、人身和人格权益、文化教育权益、劳动和社会保障权益、财产权益、婚姻家庭权益等各方面权益作出规定。在体现和落实全面保障的基础上,更加突出结合妇女自身特点和妇女工作实际,强调保护妇女依法享有的特殊权益、考虑妇女的特殊需求,在医疗保健和健康检查、公共设施配建、生育服务保障、预防和处置性骚扰、消除就业性别歧视等诸多方面,根据妇女特点提供特殊保护。
01.劳动合同期满顺延至产假结束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有“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情形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通常理解为只要劳动合同期满时女职工在三期的任何一期,则劳动合同一律续延到哺乳期满(婴儿年满一周岁)。
而根据最新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仅延续至产假结束。
2023年1月1日后遇到这种情形时,劳动仲裁委和人民法院是适用《劳动合同法》给予“三期”保护,还是适用《妇女权益保障法》给予“二期”保护呢?
02.禁止性别歧视、限制生育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的五种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四十四条规定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职工一方与用人单位订立的集体合同中应当包含男女平等和女职工权益保护相关内容,也可以就相关内容制定专章、附件或者单独订立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合同。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23-01-13 09:4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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