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北京1月13日讯 记者李松 黄洁实习生谷晴张某和公司之间围绕着“医疗期”是否计入劳动期,医疗期满后公司是否应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问题对簿公堂。今天上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对此案开庭审理后,当庭判令张某所在的公司与其恢复劳动关系,并与张某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据了解,张某于1998年2月2日进入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至2007年12月25日终止的劳动合同。2007年10月底,张某因病请假在家休养。之后张某收到了一份公司寄来的终止劳动合同书,告知其劳动期限可以顺延至医疗期满,之后合同即终止,并让她到公司签订医疗期合同,医疗期为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张某看到后拒绝签订。 2008年8月,张某向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胜诉,不服裁决的公司将张某告上了法庭。 该公司的代理人称,张某利用自己的病假有意将劳动关系拖延到了2008年劳动合同法实施后。该代理人认为,医疗期不能完全等同于劳动期,同时,新的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医疗期满后仍然不能解除合同,因此,单位不同意与被告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与其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约定于2007年12月25日终止,但张某的医疗期自2007年10月29日至2008年7月28日,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期限也延续至2008年7月28日。张某自入职之日起至2008年7月已在该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要求与其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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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法制日报 |
时间: 2009-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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