榕人社保〔2012〕122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社会劳动保险管理中心:
根据原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布的《福建省实施<工伤保险经办业务管理规程>细则》(闽劳社文〔2004〕35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3部门《关于〈福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办法〉的通知》(榕政办〔2010〕246号)精神以及福州市统计局《福州市统计局关于提供我市2011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复函》(榕统函〔2012〕16号)公布的福州市上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现将2012年7月至2013年6月我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调整通知如下:
工伤、生育保险缴费最低基数不得低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不得高于上年度福州市在职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2011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3477.08元(2011年度福州市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41725元),2012年7月—2013年6月福州市工伤、生育保险参保职工缴费基数最低不得低于2086.25元/月,最高不得高于10431.25元/月。
各参保单位应在2012年6月29日前将本企业参保职工的工伤、生育缴费基数调整到位。
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原榕人社保〔2012〕111号因引用的福州市2011年度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标准有误,现作废。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作者:中国劳动关系网 |
来源:《中国劳动关系网》 |
时间: 2012-6-18 11: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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