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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住院治疗的伙食费由用人单位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经批准转外地治疗时,所需交通、食宿费用由本单位按因公出差标准报销。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

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按照医疗终结期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享受相关的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评定伤残等级后仍需治疗(含旧伤复发)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批准,五至十级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和停工留薪期待遇;一至四级的,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支付百分之七十。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为一至四级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如下标准支付护理费:护理费以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的一定比例按月计发,一级为百分之六十,二级为百分之五十,三级为百分之四十,四级为百分之三十。护理费按照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负增长时不调整。符合规定的工伤职工到指定的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职工工伤医疗终结被鉴定工作残疾等级后,必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需要维修或者更换的,由医院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康复器具应当限于辅助日常生活及生产劳动之必需,并采用国内市场的普及型产品。工伤职工选择其他型号产品,费用高出普及型部分,由个人自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