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某2015年6月被某公司派往利比里亚某工地从事生产设备的安装调试工作。同年7月突发高烧,经当地医院诊断为疟疾。病情非但没有好转,反而加重。经当地医疗机构建议,张某及家属与某公司协商回国治疗。在中国驻利比里亚大使馆等多方帮助下,为此某公司启动包机救援程序,委托业务单位先行承担了医疗救援包机费30万美元,并与张某家属代表达成协议约定,张某从利比里亚直飞回国所发生的费用,按国家法规政策应由谁(某公司或张某)承担的由谁承担。2015年8月张某由利比里亚启程回国接受治疗。2016年3月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张某所患疟疾为工伤。某公司将包机费用向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统筹基金支付,但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答复不属于统筹基金支付范围。
张某申请仲裁请求某公司承担回国治疗的包机费用。
仲裁机构支持了张某的仲裁请求。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经批准转统筹地区以外门诊治疗及住院治疗的,其在城市间往返一次的交通费用及在转入地所需的市内交通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支付。”本案中,张某已被认定为工伤,其用人单位也已为其缴纳了工伤保险。张某或其用人单位可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要求社保部门负担该包机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