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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哺乳期妇女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再次怀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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哺乳期妇女自愿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发现再次怀孕是否应恢复劳动关系?  发帖心情 Post By:2022-6-16 11:11:52

2009年8月,申请人胡某入职被申请人某产业基地。2015年7月,申请人合法生育第一孩。2016年3月8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哺乳期内劳动关系解除问题达成书面一致意见,双方同意劳动关系于2016年3月31日解除。2016年4月5日,被申请人将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款21027.5元一次性向申请人支付完毕。2016年4月12日,申请人胡某因身体不适前往长沙县星沙医院就诊,经医院诊断申请人已怀孕6周左右。2016年7月,申请人以处于孕期,在其不知情的情况下,与被申请人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属于重大误解为由,请求仲裁裁决恢复劳动关系。

本案中,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已与"三期"期间的胡某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该解除协议均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且女职工在签署该协议时对其是否怀孕并不知情,用人单位更不可能得知。胡某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对签署解除协议的法律后果是清楚的,对其自身的身体、生理状况也应尽到完全的注意义务。胡某在签署解除协议后才发现其在签署解除协议前已经怀孕,该事实不论是对胡某还是对用人单位而言,均不属于《合同法》规定的于签署协议时即存在的重大误解,也不显失公平,相反,如果支持胡某的主张,反而会严重损害用人单位的合法利益,破坏劳动关系的稳定性。因此,该解除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均应遵守。胡某要求恢复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不应被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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