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为保障我市生活困难的城乡居民的基本生活,以稳定社会、促进经济的发展,现就调整1997年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和1997年实行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问题通知如下:
一、 1997年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调整为:市区人月均240元,县级市人月均210元至240元。
二、 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较贫困地区为人月均100元,中等水平地区为人月均120元,经济富裕地区为人月均150元。
三、 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线的具体实施办法及细则由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四、 此生活保障线标准从1997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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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广州市劳动保障网 |
时间: 2008-06-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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