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anner

位置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劳动保障规定

劳动保障规定
广州新闻
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各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现将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印发给你们,并结合本市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本市(含番禺区、花都区、从化市、增城市四个独立统筹区,下同)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自2007年7月1日起,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率分别为20%和8%。其中:私营企业、民办非企业、自然人注资总额超过资本总额50%以上的参保单位和参保人,缴费的费率可分别按12%和8%执行。   

二、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参保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费基,从2007年7月1日起按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执行。   从化市、增城市两个独立统筹区的参保人,本人月应税工资、薪金低于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可按不低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以后逐步过渡到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也可从所在统筹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起步,逐步过渡到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三、原最后在本市参加基本养老保险、于2006年6月30日前达到国家规定退休年龄,但不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本省户籍参保人(非本市户籍的,必须最后在本市连续缴费满5年以上),经申请,可参照粤府(2006)96号文的规定继续缴费。具体缴费办法为:   

申请人可按其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时距2006年6月30日的时段,选择一次性缴费的方式继续缴费直至达到满足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一次性继续缴费以申请人申请继续缴费时所属社保年度使用的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费率按当期本市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费率确定。一次性继续缴费按其缴费基数的8%记入个人账户,计算实际缴费年限,不建立视同缴费账户,不计发过渡性养老金。一次性继续缴费年限的缴费指数按1计算。一次性继续缴费后符合条件的,从其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次月起发放基本养老金。   

一次性继续缴费后仍不符合按月享受基本养老金条件的,可继续延长缴费至其符合条件止。继续延长缴费的费基、费率按当期城镇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的费基、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