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充分发挥最低工资制度的保障作用,维护非全日制职工的合法权益,提高低收入劳动者收入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劳动保障部令第21号),以及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制定了我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标准和适用地区见附件,深圳市按《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执行)。市辖县以及县级市经济发展水平与市区差异较大的,可以执行低一类标准。 二、各市应根据省公布的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及时向社会公布。
三、各地要严格执行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加强检查监督,切实保障非全日制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附件:广东省非全日制职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表 类别非全日制职工 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元/小时)适用地区
一类7.5广州
二类6.6珠海、佛山、东莞、中山
三类5.8汕头、惠州、江门
四类4.8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
五类4.3部分县
以上标准包含用人单位及劳动者本人应缴纳的最低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