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局(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社保基金管理局:
根据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08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43号)、《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条例》和《关于贯彻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粤府〔2006〕96号)有关规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审批,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企业(含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时间
从2008年1月1日起调整。
二、调整对象
2007年12月31日前(含本日)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
2008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退休人员,在核定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月标准时,同时按本办法进行调整,调整增加额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发放。
三、调整办法
以普遍调整与政策倾斜调整相结合,定比调整与定额调整相结合,市基数与省基数相结合的原则,按以下办法调整:
(一)按2007年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的一定比例调整基本养老金。
1.以2007年所在地级以上市(以下简称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的6%计算调整额。
2007年所在市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低于2007年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1053元)的市,以1053元为基数计算调整额。
广州、深圳、珠海、佛山、东莞、中山、惠州、江门等8市的调整比例可以在6%基础上适当提高,最高调整比例不超过8%,具体比例由各市人民政府综合考虑本地实际情况以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承受能力合理决定。
2.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老工人(以下简称“建国前老工人”)基本养老金按本项第1点确定的调整额的200%调整。
(二)按本人缴费年限加发基本养老金。
1.在第(一)项调整的基础上,按已核定的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1年增加1.5元基本养老金。
2.建国前老工人按本项第1点调整增加的基本养老金不足45元的,按45元调整。
(三)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具有副高级职称(包括高级技师)的企业退休科技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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