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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

  

   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工作的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原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7〕14号)等文件关于确保被征地农民即征即保的要求,根据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粤劳社发〔2007〕22号)和《关于印发广东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办法的通知》(粤劳社发〔2008〕1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完善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审核工作的要求,经协商省国土资源厅同意,现就进一步规范我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落实情况审核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被征地农民不需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中,应增加用地项目所在市、县(市、区)已出台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并已按规定履行征地报批前的听证和公示程序等内容。我厅据此修订了被征地农民不需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见附件),请各地今后一律按新版本出具审核意见书。
  
   今年3月1日以后各地出具的被征地农民不需纳入社会保障范围的《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应重新按修订后的标准格式审核填报,并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交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以便市国土资源部门及时送省国土资源厅,逾期省国土资源厅将相应用地报批材料作退件处理。
  
   二、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出具《征地社会保障审核意见书》时,必须严格按粤劳社发〔2008〕12号文件的要求附齐所需申报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复印件上应加盖地级以上市劳动保障部门“与原件相符”印章。
  
   三、韶关、河源、汕尾等3市务必于今年8月底前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实施办法。全省各县(市、区)应按照粤府〔2008〕37号文件的要求于2008年底前出台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劳动保障厅备案,逾期未出台的,暂停该县(市、区)用地报批工作。所在地级以上市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办法中明文规定各县(市、区)按照地级以上市办法执行的,应随文上报所在地级以上市出台的办法复印件。
  
                           二○○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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